价格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虚假标价:
即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与实际不符,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购买。
两套价格:
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欺骗性标价:
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
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
虚假折价: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对处理品不标价:
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
不如实披露赠品情况: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隐蔽价格附加条件: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虚构原价:
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
不履行价格承诺: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虚构比较价格:
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价质不符: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质量与价格不符。
谎称“政府定价”: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这些行为均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一旦被发现,相关经营者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能被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