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需要按照以下手续进行:
申请
夫妻双方必须自愿离婚,并共同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
申请时需携带的证件和材料包括:
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登记申请书》。
受理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无误后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如果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不予受理。
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为三十日,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不愿意离婚的当事人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如果三十日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领取离婚证
程序完成的标志是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会正式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总结:
自愿离婚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携带必要的证件和材料,经过受理、冷静期、审查和领取离婚证等步骤。在整个过程中,双方必须自愿并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在冷静期内都可以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