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有什么约束

军婚受到以下约束:

结婚年龄

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

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选择配偶

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军队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干部的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

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个别特殊情况如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可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并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

婚姻对象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结婚。

婚外性关系

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离婚

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律责任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些约束旨在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确保军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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