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定损需要车主在场么(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知识)



机动车车主作为道路交通的重要参与者,我是万分希望大家每一天都能开心出行、安全返航,但是在面对如今事故率高的现状下,我们应当提前掌握一些必要技巧,在真正面临问题时,能够最大程度合法合规的保护自身权益。笔者相信大家一般都具有处理小事故的经验和能力,因此本文仅针对可能涉及争议较大的事故处理进行分析,其他类型事故不再赘述。

1、事故发生后,在没有万全把握的情况下,谨慎选择私了,尤其是涉及对方人员损伤的事故。为了避免后期扯皮而陷入“有理说不清”的局面,应当及时报警、报保险。

2、关于事故后费用垫付:在能够明确或推断本次事故中确系我方责任的前提下,对方涉及人员损伤较重住院,尤其是急需手术治疗的,车主方可先行配合对方向交强险公司申请抢救医疗费用垫付(上限为18000元,直接支付至伤者所在医院账户),此项申请的材料也不复杂:垫付通知书(交警部门出具,并在其中载明肇事机动车在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受伤人员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医院收款账户、医院费用清单【为保证效率,以上材料一般可先行向保险公司人员提供图片办理】;在交强险垫付同时或垫付之后,如治疗花费差距仍较大,车主方也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适当给受伤方进行治疗费用垫付,但应注意保存相关垫付凭证(转账记录、缴费凭证、对方出具的收条等均可),这一行为一方面可以缓和车主方和受伤一方及其家属的关系,弱化因事故产生的矛盾,对于将来协商赔偿阶段能打下一些好的基础;但关于垫付,笔者也不建议超出自身能力或过度垫付,尤其是在责任未明确可能双方都有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垫付过度,反而不利于后期的赔偿协商。(如伤者一方自身前期未承担任何治疗费用,那么后期关于赔偿方面很大概率下会提出更高要求,反而不利于协商)

3、人伤调解处理:一般事故处理最关键、最难缠的部分可能都集中于调解阶段。首先,车主方不要私下、私自给受伤一方关于赔偿金额的承诺,更不要随意签署赔偿协议,因为我国法律对自然人的意思自治是保护的,双方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所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如果双方私自达成协议,且后续一方又不履行的,对方可直接就该协议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都会判决支持,接下来还不履行的话就会被对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私下协议风险大,在协商赔偿数额、签订赔偿协议之前,尽量首先将对方的相关材料提供给保险公司人员,借助保险公司人员丰富的经验,将对方的损失做一个大概的预估,并请保险公司协助和伤者一方进行赔偿协商,尽量在保险公司签署赔偿协议,或在保险公司指导下在交警队签署赔偿协议,这样双方都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风险,车主一方不用担心被漫天要价,伤者一方不用担心协议签好后对方不履行。

4、车辆损失处理:如果涉及单方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的,在车辆投保有车损险的前提下,可先行经保险公司定损,一般保险公司均有合作维修点,在该维修点维修,车主一般不需要垫付修理费,可由保险公司之间支付,车主只需要在车辆修好后提车即可。(注意:定损及提车时,车主尽量到场并要求保险公司人员也到场,就车辆损失维修项目进行详细对照,并在提车时做好验车工作,要求维修单位出具质保单);

如涉及双方事故、多方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的,我方可根据事故责任比例要求对方配合向其保险公司索赔,如对方不配合的,我方也可直接向对方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涉及双方、多方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的,如我方投保有车损险,在其他各方有责任却推诿赔偿的情况下,我方也可直接向我方车辆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由我方车损险先行赔偿损失,之后我方保险公司再向责任方追偿。(注意:我方在取得已方保险赔偿后,不得再向第三方要求赔偿,也不得放弃索赔权利,该索赔权已经从我方转移到保险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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