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退伍军人的安置通常遵循以下政策和原则:
安置政策类型
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政策:根据系统分配的任务进行安置。
区别对待、优先安置政策:对不同情况的退役军人给予不同的安置待遇。
双向选择安置政策:允许退役军人和安置单位双向选择。
鼓励“自谋职业”政策:鼓励退役军人自主就业。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政策:允许安置任务在不同地区或部门间转移。
安置方式
复员安置:回到原籍地参加农业生产。
转业安置:在城镇非农户口的情况下,由政府负责就业安置。
退休安置:达到退休年龄的退役军人可以选择退休。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结合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
下岗补助与再就业
民政部门通常只保证退役军人三年的稳定工作期,三年后下岗的退役军人需要自行解决就业问题。
下岗后,退役军人可以与企业协商经济补偿和妥善安置,协商不成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其他支持措施
根据军龄和其他条件,退役军人可以享受不同的再就业政策支持,如住房补贴、工资解决方案、自主择业与计划安置选择权等。
安置期内的重新安置
如果下岗的退伍老兵还在安置期内,可以继续为其重新安置。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发布时间和内容整理,具体安置措施可能因地区和政策更新而有所变化。建议联系当地民政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