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军人如何安置

下岗退伍军人的安置通常遵循以下政策和原则:

安置政策类型

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政策:根据系统分配的任务进行安置。

区别对待、优先安置政策:对不同情况的退役军人给予不同的安置待遇。

双向选择安置政策:允许退役军人和安置单位双向选择。

鼓励“自谋职业”政策:鼓励退役军人自主就业。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政策:允许安置任务在不同地区或部门间转移。

安置方式

复员安置:回到原籍地参加农业生产。

转业安置:在城镇非农户口的情况下,由政府负责就业安置。

退休安置:达到退休年龄的退役军人可以选择退休。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结合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

下岗补助与再就业

民政部门通常只保证退役军人三年的稳定工作期,三年后下岗的退役军人需要自行解决就业问题。

下岗后,退役军人可以与企业协商经济补偿和妥善安置,协商不成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其他支持措施

根据军龄和其他条件,退役军人可以享受不同的再就业政策支持,如住房补贴、工资解决方案、自主择业与计划安置选择权等。

安置期内的重新安置

如果下岗的退伍老兵还在安置期内,可以继续为其重新安置。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发布时间和内容整理,具体安置措施可能因地区和政策更新而有所变化。建议联系当地民政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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