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决后,当事人之间就所争议的事实不能再进行和解,但就判决确定的赔偿款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可以双方和解。具体和解方式如下:
自行协商并签订和解协议
当事人之间可以就判决确定的赔偿事项进行协商,并自行签订和解协议。
在法院执行庭主持下签订和解协议
当事人可以在法院执行庭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
庭外和解
庭外和解允许双方在任何时候自由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成功后,通常需要撤回诉讼请求,但也可以在法院的监督下达成调解协议。
法庭调解
法庭调解是由法院主导,针对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案件,采取调解措施。双方都有权决定是否和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执行和解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和解的内容可以是一方自愿放弃一部分或全部权利,也可以是一方满足另一方的要求,还可以是双方都作一些让步。和解协议需要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
建议
及时协商:在判决后,当事人应尽快协商,以避免错过和解的最佳时机。
明确协议内容: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应明确约定赔偿款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以确保协议的可执行性。
法院监督:在法院执行庭主持下签订和解协议,可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撤回诉讼或申请执行:和解成功后,可以选择撤回诉讼请求或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通过以上方式,当事人可以在判决后达成和解,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