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以下三类:
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
为行政管理或者特殊经济组织等目的成立。
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这种分类方法简洁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各类法人的性质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