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核心概念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包括多个方面,其中最基本的人身权包括:
生命权:
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是基本和最重要的人权。
身体权:
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健康权:
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姓名权:
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名称权:
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及转让自己的名称的人格权利。
肖像权:
指未经允许以盈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
名誉权:
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隐私权:
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自由权:
包括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个人的基本权利。
尊严权:
指个体受他人尊重,而不受他人言语与非言语所造成的个体损失的权利。
公正权:
指每一个人在尊严和权利方面,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
这些权利通常被认为是与生俱来的,并且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侵犯。它们构成了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和原则,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认可和保护。
建议: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同时,也要注意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