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常见的证据种类包括:
物证:
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证人证言:
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
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鉴定意见:
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辨认、侦查实验后所作的记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这些证据种类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的分类有助于揭示不同证据的特征,全面、正确地收集证据,保证正确地认识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