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询问证人或被害人时,应当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询问地点
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或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书面、电话或当场通知证人或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出示证件
在现场询问证人或被害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到证人或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时,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
个别询问
询问证人或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避免证人之间互相影响,确保证言的真实性。
告知法律责任
询问前,应当告知证人或被害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以及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禁止非法方法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或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询问。
保障诉讼权利
侦查人员应当告知证人或被害人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保障其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询问未成年人
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或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询问笔录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向他宣读。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
通过遵循以上步骤和原则,公安机关可以规范、合法、有效地进行询问工作,确保获取真实、可靠的证据,为案件的侦查和处理提供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