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水源的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具体判罚如下:
故意污染水源,造成环境污染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故意污染水源,造成环境污染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若污染行为在以下特定区域或情形下发生,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若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判罚还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由法院依法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