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 ,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生育津贴
以女职工分娩或流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流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产42天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城乡居民生育分娩一次性补贴 补贴政策: 符合条件的生育分娩产妇享受一次性分娩补贴3000元。 实施对象
本地户籍人员:夫妻任意一方为大兴安岭地区户籍,参加本区域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在大兴安岭地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非本地户籍人员。
不同地区的生育津贴政策
北京市:第一胎8000元,第二胎12000元,第三胎及以上15000元。
上海市:第一胎8000元,第二胎10000元。
广州市:参加社保的生育家庭,第一胎2000元,第二胎3000元。
成都市:户籍在成都市且父母双方都缴纳社会保险的家庭,第一胎6000元,第二胎12000元,第三胎18000元。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生育医疗费用
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这些政策旨在提供经济支持,减轻家庭在生育期间的经济负担,并鼓励生育。具体补贴标准和实施细节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