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为了确保未来赔偿的有效性,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下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
申请时机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对方避而不见或逃逸,受害方可以在起诉之前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申请方式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
担保要求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如果肇事车辆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则无需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有责任,则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裁定与执行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申请地点
诉前财产保全要向事故车辆扣留地的法院提出。
所需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
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他人写的担保书。
注意事项
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必须根据受害人的申请,而不能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对肇事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影响肇事方的生产经营或生活时,或者肇事方要求取回肇事车辆的,可责令肇事方提供担保,肇事方提供有效担保后,方可对肇事车辆予以放行。
通过以上步骤和注意事项,受害方可以有效地申请交通事故财产保全,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