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收田地主要是基于 公共利益的需要。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公共利益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
征地是指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具体来说,征地具有以下特征:主体是国家:征地必须由国家进行,实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