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骨折后做伤残鉴定的时间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但通常有以下几种建议:
3个月内进行鉴定:
适用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例如肢体、脏器缺失,肋骨骨折(6根或12根、无畸形愈合),内脏切除、修补术后,颅骨和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缺失(7枚以上),颈椎压缩性骨折超过1/3,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不包含脊髓损伤),骨骺损伤,植入永久性的人工假体损坏等。
3个月后进行鉴定:
一般适用于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依据的案件,包括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影响功能障碍,不含脊髓损伤),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或软组织(肌腱、韧带)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手、足功能),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面部或体表瘢痕(不包含色素改变)等。
6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体表瘢痕(含色素改变),视、听、嗅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植物生活状态,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非稳定性骨盆骨折等。
9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此外,也有建议在出院后三个月内进行伤残鉴定,并且鉴定流程包括委托、受理、初次鉴定和补充鉴定,同时要注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法律依据。
综合以上信息,交通事故骨折后做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在 3个月至12个月之间,具体时间应根据伤者的具体情况和当地司法实践来确定。如果伤者伤情已稳定且符合提前鉴定的条件,可以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提前申请鉴定。如果涉及到内固定物(如钢钉)的取出,则需要在取出固定物后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