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案件延期的主要原因包括:
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
主观上,负责送达的法官可能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意识,导致送达拖延。
客观上,当事人可能通过提交上诉状等方式拖延履行时间,或恶意躲避送达,导致送达困难甚至无法送达。
司法资源有限
上诉案件的卷宗材料由基层法院立案庭统一集中报送,虽然改变了过去各审判庭自行报送的无序状况,但也带来了耗费司法资源的新问题。
基层法院距离中级法院较远,每周派专人专车报送上诉案件卷宗材料,对部分路途偏远、办案经费困难的基层法院来说更是勉为其难,导致几周报送一次卷宗的情况,形成超法定期限报送卷宗的后果。
案件流转不畅
上诉状与原审案卷的分离造成对上诉期限审查的不当延长。
上诉状在原审法院内部几经周转,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5日内送达上诉状副本的规定无法严格确定和执行。
案件卷宗经承办法官装订后,由基层法庭或民事审判庭向立案庭移交,由于没有统一明确的移交期限限定,大大增加了案件上报周转的期间,成为案件拖延的重要原因之一。
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如地震、火灾、雨雪天气致使交通中断等,或其他正当理由,如无法防止和不能避免的事由,耽误了上诉期限,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审理程序的延阻
延期审理:在开庭审理之前或审理过程中,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预定时间开庭审理,推迟开庭审理的时间。
延长审限: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发生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结案,经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诉讼中止: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
诉讼终结: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且不能恢复或者诉讼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
综上所述,上诉案件延期的主要原因涉及法律文书送达、司法资源有限、案件流转不畅、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以及审理程序的延阻等多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