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可以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大类。
内部监督:
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监督 :通过质量检查、被审计单位申请复议或提出的申诉、媒体报道和公众举报等渠道,发现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审计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
审计机关内部通过定期的自查和互查,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质量。
外部监督
党委、人大、政府的监督:
通过定期组织开展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等方式,督促审计机关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司法机关的监督:
通过审理审计行政诉讼案件,对审计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
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包括财政、会计等职能部门对审计机关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方面的监督。
被审计单位的监督:
被审计单位可以通过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异议、对审计决定不服依法采取救济措施或提出申诉等方式实施监督。
社会公众的监督:
通过群众举报、媒体批评性报道、查阅审计结果公告等方式实施监督。
综上所述,监督审计机关的机关包括:
1. 监察部
2. 财政部
3. 党委
4. 人大
5. 政府
6. 司法机关
7. 有关职能部门
8. 被审计单位
9. 社会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