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调解无效,则应当准予离婚: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遗弃,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总结来说,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标准,具体情形包括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吸毒恶习、分居满两年等。此外,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生理缺陷、婚前隐瞒或婚后未治愈的精神病、欺骗行为、未同居生活、包办买卖婚姻、通奸非法同居、被判长期徒刑、下落不明满两年、受虐待遗弃等情况,也可导致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