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群殴通常指的是 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基于不同事由引发的三次或三次以上的聚众斗殴行为。具体标准如下:
行为次数:
每一次聚众斗殴都应独立成罪,只要达到三次或更多次,就属于多次聚众斗殴。
参与人员:
每次聚众斗殴可能涉及不同的组织者或积极参与者,但只要符合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都应当计入次数。不需要每次斗殴都有完全相同的人员参与,只要满足聚众斗殴的特征即可。
构成要件:
聚众斗殴要求有聚众行为,即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这里的“多人”一般指三人以上(包含三人)。
时间间隔:
如果两次斗殴之间存在较长时间的间隔,比如几天、几周甚至数月,且不是一次斗殴行为的延续,通常会被认定为多次聚众斗殴。
主观故意:
参与者在每次聚众斗殴时都有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综上所述,多次群殴的认定主要基于行为次数、参与人员、构成要件、时间间隔和主观故意等多个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三次或三次以上的聚众斗殴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多次聚众斗殴,并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