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上诉书正本及副本
上诉书正本一份,并按被告行政机关的数目提供相应的副本。
身份证明
原告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授权委托书
受委托代为上诉的,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证据材料
与上诉请求相关的证据和证明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其他相关材料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明。
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是行政上诉应当提交的主要材料,具体提交材料可能会因案件性质和法院要求有所不同,建议在上诉前咨询相关法院或律师以获取详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