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应当提交哪些

行政上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上诉书正本及副本

上诉书正本一份,并按被告行政机关的数目提供相应的副本。

身份证明

原告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授权委托书

受委托代为上诉的,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证据材料

与上诉请求相关的证据和证明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其他相关材料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明。

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是行政上诉应当提交的主要材料,具体提交材料可能会因案件性质和法院要求有所不同,建议在上诉前咨询相关法院或律师以获取详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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