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以下是主要规定:
征收条件
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土地的情形包括军事和外交用地、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用地、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
审批权限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超过一定面积的耕地及其他土地需由国务院批准。
其他土地的征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通常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青苗补偿标准根据作物生长阶段和类型确定。
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征收程序
征收土地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征收土地应进行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公告征收相关信息。
如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政府应组织听证会修改方案。
其他注意事项
征收土地应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后,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属于国家。
各项工程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规要求。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法规更新整理而来,具体实施时应以最新的官方公告或法律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