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善意取得的情形主要包括:
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
这类财产由于法律限制,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
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
某些特定动产,如机动车、船舶等,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如果未经过登记而取得,即使出于善意,也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被查封的财产:
当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后,其处分权受到限制,因此即使第三人出于善意也不应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遗失物: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它们不属于原权利人的占有委托物,而是占有脱离物。
动产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
这些登记形式下的动产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主观方面:
如果受让人明知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则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以上情形下,即使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也不能获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其财产,并要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