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安置项目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安置项目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驻政办〔202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安置项目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第五届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4月7日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安置项目

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加快房地产库存去化,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的通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驻政〔2021〕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房票与房票安置


(一)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房屋的结算付款票据凭证。


(二)房票安置是征收人根据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将原居住房屋和计划安置的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和安置房(含住宅与非住宅,下同)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视同放弃房屋产权调换等其他安置方式。


二、适用对象


(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项目和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项目区域内被征收人实行房票安置。


三、实施主体


(四)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群众自愿”的原则,市政府统筹指导房票安置工作,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房票制作、核发、兑付及本区域内房票安置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级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税务、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依法有序推进。


四、票面金额和使用期限


(五)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或评估类房屋不低于价值评估总金额的70%,由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需要与群众协商进行确定(各分项金额明细应一并载于票面)。


(六)房票持有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由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项目实际自行确定。


五、奖励和优惠政策


(七)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奖补发放3个月过渡费,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八)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按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中“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九)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的,在新购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时,符合入学和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在新购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子女保留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六、房票使用规则


(十)房票实行实名制,持有人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房票使用人限定在持有人、持有人配偶、持有人近亲属范围内。房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借、非法套现。


(十一)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使用,逾期未使用的,视为自行放弃房票安置,已核发的房票自动作废,征收人与被征收人重新协商确定安置方式。


(十二)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购房款(含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原则上不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90%。对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通过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现金支付等方式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剩余部分找零(原则上不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10%)。


七、“房源超市”的建立和产品类型


(十三)市住建局统筹指导全市房源超市工作,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行负责本辖区“房源超市”的建立和管理,制定实施细则。各实施主体负责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房源条件,定期公布进入“房源超市”的房源信息,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上在各自辖区内选房,根据实际情况可跨区选房,具体以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实施方案为准。


(十四)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符合房票安置条件的商品房(须是现房或6个月内交付的准现房)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均可进入“房源超市”。


八、资金筹措


(十五)房票安置所需资金由实施主体负责筹集。各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要对房票安置资金实行闭环管理,专项用于房票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如果挪作他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房票的核发、使用与结算


(十六)市住建局统筹指导监督全市房票核发、使用与结算工作,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房票核发人,自行建立房票结算系统并负责本辖区房票核发、使用与结算的具体工作。


(十七)房票核发使用流程:


1.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房票文本;


2.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约定搬迁时间,被征收人领取房票,在被征收人搬迁完成后,征收人出具搬迁证明,搬迁证明作为被征收人结清房票余额的依据;


3.被征收人在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房中自主选择房源,凭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在房票上对购房人、购房坐落、实际使用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房源为期房的,收款账户须为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进行签注,并签名签章。


(十八)房票结算流程


1.房地产开发企业持签注后的房票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各辖区确定的项目资金兑付主体申请资金划拨。


2.项目资金兑付主体接到资金划拨申请后,按照审批流程将应付资金拨付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房源为期房的,拨付到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政府(管委会)指定账户,资金拨付上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使用规定工作要求执行,以确保款项用于项目后续建设,保证楼盘按期交付使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3.资金到账后,各区住建部门要跟踪购买房源建设进度,督促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内容进行交付;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及时为群众办理不动产权证。


十、监督管理


(十九)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建局依法实施信用惩戒,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1.弄虚作假,或提供不实信息的;


2.非法套取房票补偿资金的;


3.销售商品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4.借机涨价、捂盘惜售的;


5.擅自延期交付房屋的。


(二十)征收人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套取房票资金,或擅自突破规定标准发放房票。对造成经济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其他


(二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持房票购买人发生购房纠纷的,由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解决。


(二十二)本意见仅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各县可参照执行。


(二十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官网、驻马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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