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店统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管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制度,并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研制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则负责药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零售等许可。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

开设药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备药学技术人员必须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营业场所和设备需要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质量管理必须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以及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申请许可需要向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