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什么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已经经历了 多次修改。以下是主要的修改历程:

2002年10月28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这次修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修改后的保险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5年8月28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保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第四条修改为:“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并相应地将有关条文中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009年2月28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保险法。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24年10月26日:

最新的修改信息并未在提供的文档中找到,但可以推测,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监管需求的变化,保险法可能还会继续修订和完善。

综上所述,保险法的主要修改集中在加强保险业监管、保护被保险人权益、提升合同公平性等方面。建议关注最新的法律法规更新,以便及时了解保险市场的最新动态和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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