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需要出口函调

在出口退税过程中,以下情况需要提出函调要求:

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

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

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

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

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

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

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

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

连续6个月累计申报退税额超过50万元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出口企业为一般风险出口企业。

供货企业一般风险级别为二级以上。

出口商品一般风险级别为三级以上。

出口一般风险产品,本月申报的退税额超过50万元且环比增幅超过100%

跨商品大类出口一般风险商品,连续6个月累计申报退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一般风险商品累计退税额超过10万元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的,委托其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商品跨大类的

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审核遇到疑点

可以要求出口企业提供出口货物备案单证、收汇凭证或者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分析,或者对其评估、税务约谈、实地核查等方式核实。采取上述方式仍不能排除疑点的,可以在函调系统中填写《关于调查出口税收有关情况的函》向复函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

审核系统未提示疑点,经审核岗审核认为涉及风险情形且无法排除的

退税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

四类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属于外购或视同自产货物,调查评估岗应当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抽取一定比例采取发函调查方式进行核查。

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发现出口货物货源存在疑点

经退税评估分析发现存在异常情况

对供货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有疑问的

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这些情况主要涉及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疑点、异常情况以及对供货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的疑问。通过发函调查,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核实相关信息,确保出口退税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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