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我们法院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收入待遇差距不大
同一地区法院和检察院的收入待遇差距不大,工资和奖金基本相同。虽然过年过节的慰问福利可能因单位不同而略有差异,但这些福利本身不多,主要是生活用品如米面油等,差异并不显著。
法院普遍更忙
法院的工作普遍较忙,无论是民事庭、刑庭还是执行庭都面临较大的工作压力。相比之下,检察院除了承担公诉职能的业务部门外,其他如行政检察、民事检察、侦查监督等部门的工作压力相对较小。
法院权力更大,存在感更强
法院在司法体系中的权力较大,存在感也更强。检察院的核心权力主要是刑事案件的公诉权,与大众生活的距离较远。而法院除了判决刑事案件外,还涉及大量民事纠纷的裁判和执行,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更为密切相关,因此存在感更为突出。
法院业务提升更快
由于法院的案件量较大,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积累的经验较多,业务提升速度也较快。对于离职后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来说,法官的身份通常能得到更高的认可度。
检察院可以有更多精力备考遴选或换赛道
检察院的工作压力相对较小,工作之余可以有更多精力准备遴选考试或其他职业发展的机会。而法院由于案件量大,法官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准备考试,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院工作人员的职业发展。
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法院是党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特殊渠道。通过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司法活动,法院能够使人民群众切身体会到“人民法院为人民”的真谛,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国际认可度和效率
在国际范围内,当事人选择中国法庭并适用中国法律,这体现了中国法律和中国海事司法的高度信任和认可。例如,宁波海事法院推动设立的全国首个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展示了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纠纷方面的效率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选择我们法院不仅是因为其在收入待遇、工作强度和权力地位上的优势,还因为法院在业务提升、职业发展以及密切联系群众方面的独特优势。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选择我们法院的充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