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的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监督权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提高其廉洁意识。
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权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
对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且符合特定情形的被调查人,可以依法留置在特定场所。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需经过严格批准手续,并交有关机关执行。
建议权
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或者有处理权的有关机关提出处理问题及改进工作的建议。
监察建议具有行政法律效力,被建议方如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并履行相应义务。
决定权
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对监察对象作出处理决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产物,可以依法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
处置权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促进单位完善制度、改进管理。
其他权限
监察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毁灭证据。
这些权限确保了监察机关能够有效履行其监察职能,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