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规定,以下建筑必须建设人防工程:
新建民用建筑
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均需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外资民用建筑也需按此规定执行。
特定高度和基础埋深建筑
10层以上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米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单建地下建筑
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
重点城市及县城的民用建筑
省和确定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县城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其他特定建筑
儿童活动场所、医院、歌舞娱乐场所等建筑在设计和使用上需符合人防工程的相关要求。
工业建筑及学校
一般的工业建筑不需要修建人防工程,但学校也需考虑设计人防工程。
其他特定情况
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在经济上很不合理的建筑,可以申请易地建设,即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代建。
综上所述,必须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类型主要包括城市新建的民用建筑、特定高度和基础埋深的建筑、单建地下建筑、重点城市及县城的民用建筑,以及其他特定类型的建筑如儿童活动场所、医院和歌舞娱乐场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