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人员在离职时,必须按照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工作交接:
交接准备
完成所有未完成的出纳业务,并填制相应的记账凭证。
将所有未登记的账目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出纳人员名章。
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账簿、印鉴、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物品等内容。
移交过程
出纳人员将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
接替人员应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包括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账户等,并确保账实相符。
出纳人员必须将本人保管的财务章、人名章、收据、空白支票、科目印章、支票专用章等物品移交给接替人员。
如涉及电算化系统,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无误后方可交接。
交接后有关事宜
出纳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需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双方及监交人职务、姓名等信息。
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移交清册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以上步骤旨在确保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明确出纳人员与接管人员的责任。交接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