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时,承租人有以下义务:
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妥善保管租赁物
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按期支付租金
承租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对于出租房屋的管理规定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需遵守当地的相关管理规定,如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等。
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转租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他人。如果需要转租,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通知义务
在租赁期间,如果租赁物需要修理、存在危害或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通知的事项,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
租赁期满返还租赁物
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如果需要改善和增设,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这些义务旨在确保租赁双方的权利得到保障,同时维护租赁物的正常使用状态。承租人在履行这些义务时,应本着诚信和负责任的态度,确保租赁关系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