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以下疾病可以办理病退:
1. 恶性肿瘤
2. 尿毒症
3. 肢体瘫痪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
4. 极重度智能减退
5.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二级伤残之一者
6.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7.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8.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
10.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12. 小肠切除90%以上
13. 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
14. 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
15.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16. 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17. 精神类疾病达到4级残疾
18. 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致残等级到达1至4级
19. 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满1年
20. 工伤或职业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办理病退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年龄要求(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以及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