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
重婚:
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主要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
未到法定婚龄:
指男方未达到二十二周岁,女方未达到二十周岁的情形。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若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其患有重大疾病,且婚后该疾病尚未治愈,该婚姻可被撤销。
受到胁迫的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需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请求撤销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无效婚姻的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